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以下是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主要规定:
1. 投诉受理 :
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向经营者所在地或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网络交易争议可向经营者所在地或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投诉。
2. 投诉材料 :
投诉应包含明确的被投诉人信息、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投诉可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或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提交,并应包含消费者姓名、联系方式、被投诉人信息、投诉要求、理由及相关事实根据和投诉日期。
3. 不予受理情形 :
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
商品超过保质期且被投诉人已不承担责任的投诉。
投诉已由其他组织调解或正在处理的投诉。
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部门已受理或处理的投诉。
消费者知道或应知权益受侵害超过一年的投诉。
无法证实权益受侵害的投诉。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投诉。
4. 投诉处理时限 :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5. 投诉处理原则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合理地处理投诉。
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6. 工作人员责任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时应遵守规定,否则将依法给予处分。
以上信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整理得出,该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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